什么是恶意做空?
不同于正常做空行为,恶意做空则完全背离了完善市场的初衷,通过虚假交易、自买自卖、操纵市场,最终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。
“恶意做空和正常情况下的做空有本质的区别。”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科表示。
在胡科看来,恶意做空是一个日常用语、而不是法律术语,具体理解为以制造、夸大和扩大看空预期为特征的市场操纵行为,广义上还可以包括以此为特征的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行为。
从本质上来说,投机者与买涨者的多空平衡,有助于帮助市场发现合理价格,消除价格扭曲,保证证券市场流动性。因此,做空行为本身并不是“恶意做空”的构成要件。
因此恶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随以下明显特征:短期内大量甩卖、联合多家机构,开出与市场交易严重不符合的交易单,同时伴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。
“相对而言,对冲者和套利者进行做空操作一般不会导致市场扭曲或失灵;而投机者建立风险头寸、在资产价格下跌上下注,使得投机者有较大的倾向对下跌推波助澜,从而破坏市场稳定、扰乱金融秩序。做空者的目的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做空仍有重要意义。”胡科表示。
恶意做空会有什么影响?
做空机制对于股票市场来讲,固然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,但负面作用也很明显。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史短暂、法制尚不健全、规则尚有漏洞、信息极不对称的新兴市场而言,其负面影响如果不能引起足够重视,并得到有效控制的话,其杀伤力足以摧毁整个市场并引发金融动荡,破坏稳定的局面,阻碍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。这绝不是危言耸听,海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曾多次表明了做空机制的巨大负面效应。
首先会影响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,恶意做空会使股市下跌加剧,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,而撤离市场,市场的各种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,维持各方利益的平衡,恶意做空却会打破这种平衡,使得市场出现混乱,严重的甚至使股市崩盘。对于发行公司来说,股价的下跌影响到公司的市值,对于公司的融资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。总的来说,恶意做空对于市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,属于违法行为。
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,对做空机制一定要有一颗戒备和警惕之心;对于监管当局来讲,我们强烈呼吁,在推出做空机制时,一定要慎之又慎,特别是要同时出台相关法律、法规,并加强监管,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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